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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食品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食品药品安全乡镇(街道)协管员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我镇食品药品安全基层监管网络建设,提高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协管员是指具有社会公益心,经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聘用,协助乡镇(街道)食安办对所在村(社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协管员的聘用、管理及考核。

第四条食安办负责本辖区协管员的聘用、日常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报乡食安办备案。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0周岁以下,原则上由村(社区)干部及农产品安全协管员担任,具备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等相关知识者优先;

(三)应在其负责的辖区内正常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四)熟悉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乡镇(街道)食安办管理;

(五)有一定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计算机操作和信息报送能力。

第六条聘用程序。协管员任用以“自愿奉献”为前提,按照程序聘用,原有身份保持不变。协管员聘期三年。

第七条协管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

…………………………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

动提出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

(三)所在村(社区)组织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此项工作的;

(四)协管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此项工作的。

对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纪委监委依法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县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管理办法》(临政发〔**〕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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