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范文三篇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行政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的配备、解除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是经我乡配备,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所在行政村的食品安全行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协管员。
第四条 我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具体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协管员配备、解除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协管员的配备
第五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一般由各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兼任,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和思想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应在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居住或工作,并熟悉该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三)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管理。
第六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落实定期巡查、检查制度,协助乡乡食安办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上报食品安全信息;
(二)积极参加乡乡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等培训,熟悉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三)按照规定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登记备案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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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食药协管员的待遇与奖励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或实绩突出的食药协管员,可在年终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不按时完成上级交办任务的食药协管员给予扣除部分年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食药协管员提供或收集假劣食药药品等违法行为信息或线索,符合《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乡食品药品安全领导组负责解释。